居住超30日将发居住证
本报讯(YMG高少帅)今后,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将得到更多实惠,居住30日以上的将发放居住证。根据我市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8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这期间,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将与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居住30日以上的将发居住证根据规定,我市将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本次意见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其中市区范围内跨区居住人员除外。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达居住地,实行申报居住登记制度。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意见中规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将担负起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申报职责,充分利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远程申报点客户端等方式,确保对流动人口信息及时登记申报。此外,我市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均等化。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就业信息、*策咨询、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园区、企业将在本园区、企业工作并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纳入本园区、企业建设的公租房供应范围。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完善流动人口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逐步衔接。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持居住证流动人口可办理城镇医保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科技人才资助,申报部分科技奖励;符合居住地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可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本省居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体旅游签注;可以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可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依法参加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居住地*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