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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ldquo错rdquo一颗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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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家住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某村的吴老汉来到村卫生室,想要拔掉一颗坏牙。卫生室医生小张接诊后,在门诊登记中写道:姓名:陈某芬的哥哥;临床症状及初步印象:复诊,要求拔牙。查:左下第七齿龋坏,行拔除术等内容。随后便娴熟地拔掉了一颗牙齿,并开了一些药。但接下来发生的事谁也想不到。老吴的家属表示,拔完牙回家后,创口处一直不能愈合,疼痛不减反增,老吴的面部也肿得老高,甚至有些麻木。某天下午,老吴忽然全身抽搐、高烧不退、神志不清……家医院急救,经过一系列治疗后,病情有所稳定。但之后的老吴像换了一个人,目光呆滞、神情恍惚,常常答非所问,甚至连家人都不认识。医院,花了好几万治疗费之后,医院给老吴的诊断是:病*性脑炎后遗症、继发性癫痫。根据司法鉴定,老吴因病*性脑炎目前遗留中度器质性痴呆,已构成五级伤残,其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等日常生活均需他人提醒、帮助才能完成。原告视角联想到自己是到村医务室拔牙后不久就患病了,老吴的家属怀疑这病*性脑炎是由拔牙造成的。由于拔牙处一直发炎,老吴医院就诊,医生发现,老吴嘴里的左下第六齿(好牙)、第七齿缺失,第四齿(坏牙)却仍在。老吴及其家属认为卫生室医生小张拔错牙齿且拔牙手术不当,导致老吴患上急性脑炎,并造成严重后果,村卫生室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8万余元。经过鉴定证明:老吴嘴里的左下第七齿是很早以前就没了的,而第六齿是近期拔除(在村医务室里被拔除的)。也就是说,老吴称因疼痛要求拔的是嘴里左下第四颗牙,被告医生在病历中写的是要拔已经不存在的左下第七颗牙,而最终不翼而飞的却是左下第六颗牙。被告视角村卫生室辩称:医生给老吴拔的是第六颗牙齿,将第六齿写成第七齿是笔误,只是病历书写有过错,不存在医疗过错。卫生室还出具了几位著名的医学专家、中国医师协会、医院等的回信答复,都表示拔牙不可能引起病*性脑炎。故卫生室无需对老吴的病*性脑炎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而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卫生室出具的病历资料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为:患者的姓名“陈某芬的哥哥”不合规范;主诉、现病史、初步诊断等的描述不够规范;临床处理为“拔牙”,而拔牙有禁忌症与适应症,需对能否拔牙作一系统的检查与评估,医方的病历资料中未描述是否作了系统的检查和评估;牙位记录错误,病历记录中左下第7齿拔除,而实际拔除的是左下第6齿。说明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拔牙手术后由于创面损伤破坏正常的口腔黏膜屏障可能会出现感染并发症,但感染的病原体常为口腔中优势菌,一般不会引起致病性病*感染,现有的文献资料也未见拔牙引起病*性脑炎的报道;拔龋齿手术对机体的创伤微小,通常也不足以影响到机体全身免疫力明显下降的程度,但不能排除该手术操作对局部免疫力的影响,从而促进病*性脑炎发生的可能。因此,卫生室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所患病*性脑炎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排除拔牙手术影响其局部免疫力,从而促发病*性脑炎的可能。法院裁决法院认为:卫生室作为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然而卫生室制作的病历资料存在重大瑕疵,其对老吴的诊疗过程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虽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违反了应负的注意义务,加大了老吴拔牙手术后产生感染并发症从而促发脑炎的可能性。因此,酌定卫生室对老吴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认定原告因病*性脑炎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为.47元,卫生室对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为.69元,再加上元精神抚慰金,卫生室共应赔偿原告合计.69元既然拔牙与病*性脑炎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因为病历书写存在缺陷,就认定卫生室存在医疗过错,应该吗?后续发展一审判决后,该卫生室对判决结果不服,多次上诉。卫生室认为其对病历的书写是规范的。患者姓名为“陈某芬的哥哥”虽不合规范,但这不能认定为医疗行为过错;牙位记录错误也仅是病历记录缺陷;而要求村卫生室对能否拔牙作系统的检查与评估,显然是超规范、超高要求的。即使病历记录有瑕疵,也仅是病历记录缺陷,而非医疗行为过错。卫生室只是在病历书写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是负责任的。病历书写瑕疵并不等同于医疗行为过错。然而法院并不认同卫生室的理由,再审、终审均维持原判。启示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如患者已举证证明其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即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医疗机构如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村卫生室就放低对工作的要求,开展医疗项目也要依照制度、量力而行。否则不出事还好,一旦出了事,就算你有一万个理由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中提到的人物均为化名)村医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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